2005年12月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解散权利不约定“公司僵局”无法破
  据新华社 两股东各占50%股权,公长期亏损、投资贬值,一股东想解散公司申请法院清算,法院驳回起诉。律师提醒投资者,为了避免这种“公司僵局”,以后和别人合伙开公司,不妨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有解散权。
  1998年5月,成都天奥实业公司与新津工程机械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新津天奥工程机械公司。成都天奥与新津机械各占50%股权。成都天奥诉称,新津天奥成立后,长期没进入正轨,无法正常经营,现在连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经营条件都没有了。今年1月,成都天奥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新津县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合法运营情况下,股东需经股东会决定才有权解散公司。单个股东无权申请解散公司,裁定驳回成都天奥起诉。成都天奥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成都市中院维持一审裁决。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郭侃律师称,这种情况叫“公司僵局”。新津天奥只有两个股东且各占50%股权,其中任意一个股东不同意都无法解散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股权来撤资。郭侃建议,为避免这种“公司僵局”,制定公司章程时可规定单个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请解散公司。(熊李)